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日前印發通知,要求預防暴雨洪水等自然災害引發礦山事故災難。通知強調,要建立健全預防自然災害引發事故災難的機制和制度。礦山企業應當建立預防自然災害引發事故災難的組織機構,做到領導到位、責任到位、人員到位、措施到位、資金到位;建立自然災害預警預防機制,主動與當地氣象、應急管理等部門聯系,掌握可能危及礦山安全生產的自然災害預報預警信息,及時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將預防自然災害引發事故災難的內容納入其中;建立自然災害可能導致重大險情時緊急撤人制度,明確啟動標準、指揮部門、聯絡人員、撤人程序和撤退路線等。
通知要求,礦山必須查清礦區、井田及其周邊對開采有影響的河流等地表水系和有關水利工程的匯水、疏水、滲漏情況,掌握當地歷年降水量、歷史最高洪水位以及自然災害等資料,了解當地水庫等情況,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統等。地下礦山應當定期收集相鄰礦井和廢棄老窯的采掘情況;必須按規定留設各類防隔水煤(巖)柱、安全礦(巖)柱,嚴禁在設計確定的各類防隔水煤(巖)柱、安全礦(巖)柱中進行采掘活動等。露天礦山應當實時監測高度超過200米的邊坡巖移變化情況,定期巡視采場及排土場邊坡,發現滑坡征兆,立即組織撤人。
通知強調,各級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加強與氣象等相關部門的溝通聯系,建立自然災害預報預警協調聯動機制和信息通報制度,及時掌握氣象和災害信息;要加強值班值守,對受自然災害影響可能產生重大險情的礦山,要持續跟蹤自然災害影響情況,督促礦山企業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直至預警解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