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進一步發揮“國家監察、地方監管、企業負責”的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體制優勢,近日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出臺《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對地方政府礦山安全監管工作監督檢查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向省級局充能賦權,依法監督檢查地方政府礦山安全監管工作,指導地方礦山安全監管部門強化監管執法,推動屬地監管責任落實,提升監管執法能力和水平,倒逼礦山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堅決防范遏制礦山重特大事故發生,促進礦山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意見》明確,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各省級局對負有礦山安全監管職責的省級有關部門和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負有礦山安全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開展監督檢查,通過查企督政、聯系指導、明察暗訪等方式,抽查地方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礦山安全監管工作。重點監督檢查學習宣傳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論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實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作要求、安全監管責任體系和專業監管能力建設、開展安全監管執法、開展礦山行政許可審查、推進淘汰落后礦山、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重大安全風險研判、重大災害治理、安全基礎建設、對礦山第三方服務單位的監管、落實礦山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及防范措施等情況。
《意見》要求,各省級局要將監督監察地方政府礦山安全監管工作納入年度監察執法計劃。其中,在煤礦方面,對煤礦安全重點縣(市、區)人民政府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監督檢查,對產煤地級市和其他產煤縣(市、區)人民政府每半年至少開展一次監督監察;在非煤礦山方面,對轄區內上一年度發生過非煤礦山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地級市人民政府每半年至少開展一次監督檢查,對其他有非煤礦山的地級市人民政府每年至少開展一次監督檢查等。國家局根據省級局的報告,適時組織對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礦山安全監管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并提出監察意見和建議。
《意見》強調,對地方各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領導干部履行《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所規定職責不到位或存在阻撓、干涉安全監察、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等行為的,各級國有礦山企業領導干部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到位或存在《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所列相關違法違紀行為的,要提出問責建議;對發現存在礦山安全生產突出問題的,監察意見建議整改措施落實差、不反饋整改情況的,要強化約談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