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補充情形
一、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重大事故隱患
(一)地表距進風井口和平硐口50m范圍內存放油料或其他易燃、易爆材料。
(二)受地表水威脅的礦井,未查清礦山及周邊地面裂縫、廢棄井巷、封閉不良鉆孔、采空區、水力聯系通道等隱蔽致災因素或者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在井下受威脅區域組織生產建設。
(三)辦公區、生活區等人員集聚場所設在危崖、塌陷區、崩落區,或洪水、泥石流、滑坡等災害威脅范圍內。
(四)遇極端天氣地下礦山未及時停止作業、撤出現場作業人員。
二、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重大事故隱患
(一)辦公區、生活區等人員集聚場所設在危崖、塌陷區、崩落區,或洪水、泥石流、滑坡等災害威脅范圍內。
(二)遇極端天氣露天礦山未及時停止作業、撤出現場作業人員。
三、尾礦庫重大事故隱患
(一)尾礦庫排洪構筑物拱板(蓋板)與周邊結構縫隙未采用設計材料充滿充實的,或封堵體設置在井頂、井身段或斜槽頂、槽身段。
(二)遇極端天氣尾礦庫未及時停止作業、撤出現場作業人員。